一、 到登记分局发表窗口(1)号窗购买《变更税务登记表》把表填好,盖上公章。
二、 到所属征收分局发票,并在《变更表》上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 到登记分局业务登记窗口提交以下变更资料:
1、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的原件、复印件;
3、 《变更税务登记表》;
4、 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经营(执业)许可证后超过三十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开出的“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粤ICP备13017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