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企业法人吸收其他企业法人,被吸收的企业法人解散; 2、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3、各企业法人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被吸收的企业法人须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各企业法人订立合并协议; 6、须取得原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单位)的批准。
【提交文件】
一、存续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涉及章程变动的提交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3、原企业法人出资人(单位)关于合并的决定; 4、各企业法人订立的合并协议; 5、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被吸收的企业法人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导致注册资金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附资产评估报告); 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被吸收的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被吸收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被吸收的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单位)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企业法人订立的合并协议; 4、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被吸收的企业法人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7 、被吸收的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登记费按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金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取费用。注册资本无变化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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