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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1
      发布时间:2008/5/31 16:07:40
  

一、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条件               

(一)以下列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入股,可注册为高新技术企业

1、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内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

2、获得“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成交项目认定证书的高新技术成果。

 

(二)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

1、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中,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独资设立外资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国有企业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个。

3、  非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① 科技开发性的有限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② 科技生产性的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③ 综合性技术开发生产(含销售)的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万元;

④ 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千万元,募集设立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五千万元;

⑤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一百万元。

2、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其占注册资本的股本比例,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限制;

4、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其占注册资本的股本比例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按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四)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合同。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公司章程、合同应当就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原则、数额、比例及转让登记事宜等作出规定。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法定要求的内部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允许在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开发)”、“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也可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外商独资企业名称可在字号与组织形式中间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须有符合法定用途的生产场地。

 

二、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程序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电脑字号查重,取得字号不重复的证明;

2、填写《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3、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验资及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1、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立临时帐号,注资并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取得验资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不提交验资证明);

2、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应向深圳市或内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认定,并取得认定文件;或取得“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出具的成交项目“认定证书”;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企业的,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须经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深圳市外商投资局申报审批并取得批准证书及批文;

4、生产性企业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环保审批,并取得环保审批文件;

5、公司的设立及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并取得批准文件。

(三)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备齐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公司登记受理回条》,并于指定期限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三、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① 企业法人须提交原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国企业法人提交合法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② 社团法人须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③ 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人事编制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 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字号查重证明;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不含股份有限公司);

3、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字盖章的公司章程;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提交市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创立大会会议纪录;

5、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内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文件;或提交“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的成交项目“认定证书”。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还须提交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及入股比例的协议;投资各方中有一方为国有全资企业的提交高新技术成果作价的评估报告;

6、生产性企业提交市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文件;

7、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详细说明见本指南“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第2条);

  在深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须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在国内其他地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须提交企业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投资资格证明;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属股东自有物业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股东提供给公司使用的证明;属于租赁他人物业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13、公司的设立及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的文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经营企业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深圳市外商投资局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深圳市外商投资局批准的合同、章程原件;

5、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原登记发照机关盖章确认)、外方股东有效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外商自然人股东提交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

  中方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交投资资格证明(详细说明见本指南“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文件”第8条);

6、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文件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协议或评估报告(详细说明见本指南“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文件”第5条);

7、生产性企业提交市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文件;

8、董事会成员的委派文件、正、副总经理的聘用文件及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详细说明见本指南“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文件”第12条);

11、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件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登记问题的规定

附件二、查询及领取执照办法

附件一:                     

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登记

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现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深圳市注册获得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内地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成果目录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设立企业,其注册登记适用本规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允许在行业用语中使用“高新技术(开发)”、“高新科技(开发)”等字样,例如:“深圳市 X X电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也可不再使用具体行业用语,例如:“深圳市X X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积极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专用权,在全市范围内不予核准与高新技术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号。

三、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技术成果的作价入股比例。投资各方中有一方是国有全资企业的,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须由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投资各方最终确认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原则及数额、比例等须记入公司章程。

四、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

五、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各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核发二年有效期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换发正常有效期营业执照。

   超过缴付期限注册资本仍不能到位的,可按减资程序申请减资登记。

   技术成果作价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应按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六、非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可以在我市申请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受股东须有一方为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的限制。

七、允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自身持有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过所在单位同意也可允许上述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八、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允许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奖励该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完成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奖励比例给获奖人办理出资或股份登记。

九、出国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本人中国护照,按照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十、允许外籍人员(含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兴办内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所占内资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比例,允许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限制。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登记注册的服务工作。注册分局设立专门窗口,由专人受理审核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申请,登记申请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执照。

十三、“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举办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交易会现场设点,就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进行咨询,发放登记注册资料。

 

附件二:

查 询 及 领 取 执 照 办 法

一、查询方法:

请于回复日期到市工商局发照窗口查询结果,或于回复期内通过声讯电话查询审核情况,查询电话为16882888。

二、领照应出示与提交的文件:

1、企业登记受理回执。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亲自签字领取营业执照,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故不能亲自领照,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出示本人身份证方可领照。

三、登记收费标准: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元以下按总额的1‰收取;超过1000万元,超过部分按0.5‰收取;超过一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3、国外(地区)企业设立驻深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收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4、变更登记收费:人民币100元。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的增资部分按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

5、补发证、照收费:人民币50元。

6、增领执照副本,每份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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