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所
办事条件:1、涉及前置审批业务或企业认为需要的,可以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它的不需办理;
2、字号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相同;
3、字号名称不得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字号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5、字号名称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者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6、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提交工商所的字号查询证明;
3、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办事程序:1、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字号查询证明;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经营者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
办事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不收费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4号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
办事条件: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有相应经营场地和设施;
3、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20-49周岁的育龄妇女,应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1)对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对租赁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3)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经营者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5、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20元人民币;申请人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
办事条件:1、新名称不得与本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的相同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相同;
2、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4、名称中的行业用语所表述内容与其经营范围不一致;
5、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字号查询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1、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字号查询证明;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申请人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4.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
办事条件:1、新经营场所在分局辖区内;
2、个体工商户须对新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3、经营场所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经营场所证明可提交以下文件:
(1)对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2)对租赁房产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书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通知书》;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申请人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5.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
办事条件:1、拟增加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2、有与拟增加的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拟增加的经营范围应当与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所表述的内容相一致。
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单》;
3、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申请人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6.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者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4号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
办事条件:1、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是家庭经营的;
2、新经营者应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
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经营者的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20-2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公安部门出具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
办事程序:1、个体工商户备齐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经《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单》;
2、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变更登记费。
办理时限:即申即办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
7.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4号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
办事条件:组织形式变化
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经营者的资格证明(由个人经营变成家庭经营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20-2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提交经经营所在地计生部门验证盖章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广东省内户口的提交《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户口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4、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公安部门出具有关家庭成员证明书。
办事程序:1、个体工商户备齐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经《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单》;
2、领照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变更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不予登记通知书》。
办理时限:即申即办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申请人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8.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所
办事条件:1、《营业执照》期限届满不再延期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的。
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程序:1、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单》;
2、申请人凭《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免费)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补发
办事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行政许可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办事部门:辖区工商分局、工商所
办事条件:《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
提交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营业执照补发申请书》;
2、在报纸上刊登执照遗失或损坏(指损坏无法辨认)并声明作废的公告;(深圳市办的报纸任选其一)
3、未遗失或损坏的营业执照正或副本。
办事程序: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营业执补发照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回执单》;
3、领照人凭《回执单》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0元人民币,申请人需要领取执照副本的,每本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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