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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08/5/31 16:21:06
  

办事项目: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办事部门:

1、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提交文件:

1、  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2、  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须报经审批的,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银行资信证明;隶属企业无印章的需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司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修正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外文证书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  由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对常驻代表的委派书原件,以及常驻代表的简历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须核对原件)。注:身份证明指外国人士的护照和签证面;港澳人士的港澳身份证及通行证;台湾人士的台胞证和台湾身份证;持中国护照人士的护照及外国长期居留证明。

5、  地址使用证明:

(1)  场地为隶属企业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盖章的租赁合同原件(合同期一年以上)。

(2)  场地为隶属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及隶属企业提供给代表机构使用的证明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1、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先报审批部门批准;

2、  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备齐文件后,由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开具《受理通知书》;

3、  代理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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