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
为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提交材料:
1、 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 件(核对原件)
3、 《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 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
为事程序:
1、 隶属企业备齐文件后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
2、 领证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和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 为事时限:3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100元
粤ICP备13017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