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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
      发布时间:2008/5/31 16:22:45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限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

提交材料:

1、  隶属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  《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

4、  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机关准予变更的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5、  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原件;

6、  隶属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佥开业证书、银行资信证明;隶属企业无印章的,须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字样。(外国公司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企业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7、  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1、  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先报国务院有关审批批准

2、  隶属企业备齐文件后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

3、  领证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和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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