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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08/5/31 16:24:1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提交材料:

1、  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隶属企业出具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常驻代表工作证原件;

4、  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5、  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

6、  隶属企业出具的对该代表机构注销后的未了事宜继续承担责任的承诺书

7、  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原审批部门准予的注销的批准文件

8、  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事程序:

1、  法律、法规规定注销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先报审批部门审批;

2、  企业备齐文件后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准予登记通知书》;

3、  经办人凭《准予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

4、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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