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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
      发布时间:2008/5/31 16:25:58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设立登记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注册大厅、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提交材料:

1、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经营、受托受理的、另需提交项目合同原件和发包(委托)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  验资报告原件(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需提交);

6、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办事程序:

1、  由外国(地区)企业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2、  备齐文件后,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高效益王永民。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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