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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地迁入本市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08/6/1 13:38:59
办事部门:
1、 公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提交文件:
1、 公司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决议;
3、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迁入地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证明文件
5、 迁出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 企业对新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8、 企业原登记机关封装移送的企业登记档案。
办事程序:
1、 由企业提交迁入的申请报告;
2、 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 报审批机关批准;
4、 登记机法审查同意后开具同意迁入的证明;
企业凭登记机关开具的同意迁入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后,由原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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