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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08/6/1 13:52:20
  

分公司注销登记

办事部门:     

1、  分公司信所在龙岗、宝安的,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  分公司信住所在特区内且有所隶属公司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分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1、  其他分公司的变更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提交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及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及章程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

5、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准矛登记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矛受理通知书》;

2、  领照人凭《准矛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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