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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08/6/1 14:07:51
  
 

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登记

办事部门:

1、分公司信所在龙岗、宝安的,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

2、公司住所在特区内且所属公司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有限公司,在分公司住所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办理;

1、  其他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

提交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机关报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a)         住所为租凭的,提交经房屋租凭主管机关登记的租凭合同原件;

b)        住所为股东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c)        法律法规对住所在消防、环保、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保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5、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  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矛受理通知书》;

2、  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立登记费100元;

2、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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