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分立
办事部门:市工商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提交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分立前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解散分立的决议;
3、 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1);
4、 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5、 原企业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 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告三次的证明;
7、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8、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9、 载明公司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0、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公司住所证明;
13、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或经营范围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二)分立前原企业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原企业注销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分立前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分立的决议;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报告;
5、 企业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分立公告至少三次证明;
6、 企业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 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 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 向登记机关申请新设立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报审批机关批准;
3、 企业在备齐文件后由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凭有关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受理通知书》;
4、 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注销通知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
2、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本10元;
3、 注销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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