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办事部门:
住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及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住所在宝安区、龙岗区的分别在宝安、龙岗工商分局办理。
提交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4、 出次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5、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 出资人出具的董事长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7、 出资人出具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① 董事成员兼任经理的还应提交出资人同意的文件;
②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8、 住所使用证明:
① 住所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租赁合同原件;
② 住所为出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交权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③ 法律法规对住所在消防、国土、环保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 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审批,取得有关批准文件;
3、 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出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4、 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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