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登记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提交文件:
(一)原有限公司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4、 原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 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 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
7、 原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新的验资报告;
8、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要提交相应的文件;
9、 原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新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 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 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 原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4、 新设立公司为有限公司的,提交新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文件,新设公司为股份公司的提交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
办事程序:
1、 新设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 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
2、 原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无增加的,收取变更登记费100元。
3、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本10元;
有限公司新设分立登记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一)原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 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 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4. 原公司自作出公司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分立公司至少三次的证明;
5. 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 原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公司新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 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
2. 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 在报纸上至少登载分立广告三次的证明;
4. 新设立公司为有限公司的,提交新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文件,新设公司为股份公司的提交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文件。
办事程序:
1. 申请新设公司的企业我称预先核准;
2. 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3. 领照人凭《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份(含1000万元)按0.8‰收费,1亿元以内部份,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再收费;
2. 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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