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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
      发布时间:2008/6/1 14:39:18
  

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划分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


    我国有关管理外两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派驻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均须经中国政府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并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审批手续由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登记注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

    审批和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设立、变更、撤销进行审批与登记,颁发证照,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现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大陆投资设立企业的管理,参照对外两投资企业的管理办法实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划分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主要是根据项目的规模和项目的性质,采取中央和地方分级审批的办法。

(一)按项目规模划分权限

  按现行的审批办法。

1.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2.沿海省、自治区、经济特区及授权的币人民政府有权批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3.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的要求,适当扩大内地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币,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以及中国科学院、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付以及外汇需要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上述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现行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批准后,需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企业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备案。

4.内地省份的省辖市有权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美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

(二)按项目性质划分权限

  国家将外商投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在限制类中又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国家对不同类的项目制定了不同的审批规定,并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进行外商投资指导(见表2-1)。

1.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规模,由以下部门审批:

1)凡投资总额在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币、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或在授权审批权限以内而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计委、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属于技术改造项目,会同国家经贸委审批),其合同、章程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2)投资总额在国务院授权审批限额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及非生产性项目,在资金、能源、运输、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条件下,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审批。地方政府所属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计委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审批(个别地方政府授权地方经委审批),其合同、章程由同级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各部委自行审批,其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2.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按照砚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备案。其中,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限制类(甲)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者主管企业技术改造的部门审批。此类项目的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3.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件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建设性质,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计划部门或者主管企业技术改造的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者国家经贸委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审批。

4.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项目,要经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外资企业无此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合同、章程的审批三个步骤。

(一)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向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下一步的审批。

1.申请项目建议书审批时须提交的文件。

1)目建议书。
(2)项目各方的合作意向书。
(3)外商资信情况调查表。
(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项目建议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中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中方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目的,要着重说明出口创汇、引进技术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3)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外商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4)经营范围和规模,要着重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产品的国内外需求和生产情况,以及产品的主要销售地区。
(5)投资总额,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6)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包括合营各方投资的比例和资金构成的比例。
(7)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主要说明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重要经济指标。
(8)主要原材料、水、电、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9)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10)经济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

1.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交的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4)国内外币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5)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6)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生产性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

①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②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和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③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贸期限。
④经营期限和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币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总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l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90天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

  外面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企业投资吝方应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合同、章程审批须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由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5.各方的合法开业证件、资信证明等。
6.投资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列文件,除第四顶中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时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3个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为45大。

(四)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

1.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须报送的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7)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其中(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3.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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