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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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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企业董事会同意设立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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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额到位或依足章程准时到位[无逾期出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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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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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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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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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企业章程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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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登记通知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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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二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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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隶属企业名称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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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3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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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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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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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6. 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寸彩照1张,个人履历一份;
[承办时限]
[承办费用]
[承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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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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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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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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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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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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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前置许可]
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下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