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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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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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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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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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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身份证、计生证、一寸彩照4张,履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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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身份证、计生证、一寸彩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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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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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者个人姓名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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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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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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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为办公(或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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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承办时限]
[承办费用]
[承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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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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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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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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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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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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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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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消防批文。
[前置许可]
属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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