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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
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 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 投资者身份证、计生证、一寸彩照4张,履历一份;
- 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
- 以投资者个人姓名租用
- 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200平方米)
- 租期一年以上
- 用途为办公(或厂房)
-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承办时限]
- 生 产 型: 10 个工作日完成;[经消防、环保审批后起计算]
- 非生产型: 10 个工作日完成;
[承办费用]
- 生 产 型: 45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但不含消防、环保审批产生的任何费用]
- 非生产型: 35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
[承办证件]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 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1枚;
- 刻章登记卡;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 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消防批文。
[前置许可]
属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