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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08/5/31 13:45:09
  
[变更条件]
  • 隶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并作出决议;
  •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1. 隶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 公章;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5.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6.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7. 刻章登记卡;
  8. 负责人身份证;
  9. 视变更项目提供其他相应的材料。
[承办时限]
  • 生产 型: 10 个工作日完成;[经消防、环保审批后起计算]
  • 非生产型: 10 个工作日完成;
[承办费用]
  • 生 产 型: 2500 元人民币代理费[不含工本费,不含消防、环保审批产生的任何费用]
  • 非生产型: 2000 元人民币代理费[不含工本费]
[承办证件]
  1.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3.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4.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5. 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消防批文及根据具体变更事项办好相应的证件。
[前置许可]
 
    属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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