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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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企业董事会同意变更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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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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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企业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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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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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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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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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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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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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章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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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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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变更项目提供其他相应的材料。
[承办时限]
[承办费用]
[承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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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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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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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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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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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消防批文及根据具体变更事项办好相应的证件。
[前置许可]
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下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