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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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企业董事会一致同意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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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登记机关关于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
A、延期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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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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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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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一式2份[近一年以来其平均存款余额应不低于相当1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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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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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含相片页、签名页、签证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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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企业董事会同意延期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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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周年申报表[含地址座落通知书、秘书任职通知书、董事成员情况、股份分配表];
8.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9. 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私章[备用];
10.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11.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12.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13. 外汇登记证及开户核准件。
14. 深圳代表处写字楼续约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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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表处名称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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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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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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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为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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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15. 深圳代表处首席代表、常驻代表的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中文履历各一份。
B、其他事项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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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企业董事会同意变更\延期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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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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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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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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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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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私章[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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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应的变更事项提供其他相应的材料。
[承办时限]
[承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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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变更: 200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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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更: 100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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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本费: 500 元人民币内。
[承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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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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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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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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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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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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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应的变更事项办妥其他相应。
[前置许可]
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下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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