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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开始申报纳税的日期以开业日期为准吗?
      发布时间:2008/5/31 14:29:45
  
『问题』
某企业109日取得税务登记证,101日开业(在福田分局登记备案的开业日期是928日,后因故推迟),在11月申报10月税款时,福田分局以该企业逾期申报9月税款为理由罚款。请问开始申报的日期以开业日期为准吗?而且10月如果申报9月税款时还未取得登记证和纳税卡。

『回答』

企业的开业日期意味着企业经营行为开始的时间,也就是企业从此开始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也就是企业具有纳税申报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因此,该企业应该根据登记备案的开业日期开始计算纳税申报期限,也就是说在10月1日起10日内(如有顺延,依照具体通知时间计算)对9月份发生的纳税行为进行申报。如未取得《税务登记证》已发生经营行为应按临时商业申报纳税。

该企业在10月份没有对9月份的经营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对其逾期申报行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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