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混合销售业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税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油、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不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改为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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