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知识介绍
(一) 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二) 课税对象
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用纳税。这些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向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禽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留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3.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5.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纳税。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已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竟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纳税。
10.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例如,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纳税。
(三)税率
1. 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矩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2. |
超过元至2000元的部分 |
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元5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部分 |
超过70375元部分 |
45 |
15375 |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矩不含税级矩,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科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科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含税级矩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不超过475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
10 |
250 |
3. |
超过1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
15 |
1250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
20 |
4250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
25 |
6750 |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对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按次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从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这等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和超过5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因此,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延伸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税率表三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元的 |
21000以下部分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部分 |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注:①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动报酬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