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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知识介绍
      发布时间:2008/5/31 14:59:50
  

房产税知识介绍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的一种财产税。

(一)   概述

1.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末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纳税范围

凡座落在深圳市范围的房产,均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缴纳房产税。

3.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变化莫测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深圳市内的企业如房产分别座落在市内各地区的,由房产所有人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

4.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36912月)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缴纳;一次收取数月租金的,于收取租金当月终了后10日内缴纳所收取租金月份的房产税。

纳税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应于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越过3个有。

为方便纳税人缴税,纳税人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若干季度的税款。

5.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言道的座落、栋(层、套、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登记。

(二)   房产税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70%×适用税率

应纳房产税=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第二个计算公式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2.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

(1)       房产原值的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屋原值是指建造房屋(包括新建、添建、重建房屋)、购买商品房所支付的总金额,包括装修费和各种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款,如暖气、冷气、卫生、通风、照明系统;供水、供气、供油、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等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如装修费中包含家具、家用电器,财务上又能分得清的,可减去家具、家用电器的价款计缴房产税。

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账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2)税率。依照房产原值70%为计税依据的房产,适用税率为1.2%;依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适用税率为129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按租金收入4%的税率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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