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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8/5/31 15:00: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一、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一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渣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向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钱、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年。 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低以前免征所得税。 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二、 以上优惠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三、 在以上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幅度和期限内,省级税务机关(分局、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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