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知识介绍
(一) 概述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1、 纳税义务人
车船使用税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由使用人缴纳车船使用税。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 纳税地点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由入境口岸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3、 纳税时间
车船使用税按年计缴,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缴纳车船使用税。
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1、4、7、10月)缴纳车船使用税。为方便纳税人缴税,纳税人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车船使用税。
(二) 车船使用税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 机动船和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应纳税客,其计算公司式为: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客
(2) 载货三轮车及载货营运拖拉机按载重吨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客
(3) 除载货车以外的机动车是按辆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客
2.应纳税额的确定。
(1)计税标准的确定。乘人车辆座位的核定,不包括驾驶人员的座位。
乘人与载货两用车(人货车),可按其主要用途核定,依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的税额计缴,如果无法确定主要用途时,可按较高税额计缴。
“牵引车”按规定的载重(客)量全额计缴车船使用税。
“拖轮”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半吨计缴。
车船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运载汽车渡河(海)的机动船,其计税吨位,按发动机的刀力折合净吨位半吨计缴车船使用税。
载货汽车附挂的拖卡,其计税标准,按载货汽车的税额的七折计缴。
(2)适用税额的确定。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依《机动车船税额表》计算。
(三) 车船使用税的其他计税规定
1. 应税的车船,从核准行驶之日起,按年分月计缴车船使用税,当月满10天的,从当月起缴纳,不满10天的从次月起缴纳。
2. 经公安、航管部门核准部门核准停驶的车船,自核准之日起30天内凭停驶证明向原征收机关申报,已税的车船,按停驶月份予以退税。停税三个月经上的,可退还停驶月份忆纳税款;停驶不足三个月的,不予退税。未纳税的车船,应缴足停驶前的税款。
停驶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恢复行驶时,从恢复行驶之日起,按年分月计缴车船使用税;未依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仍按年度计缴。
停驶或恢复行避免当月行驶江10天的,按劳取酬个月计算,不满面天的不计。
3、 增置的车船,拥有人应从公安、航管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机动车船税额表
机动车辆 |
机动船 |
类别出心裁 |
项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乘人车 |
汽车 |
3座位以下每辆 |
120元 |
|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4-12座位每辆 |
240元 |
151吨至500吨 |
每吨1.60元 |
13-30座位每辆 |
280元 |
31座位以上每辆 |
320元 |
501吨至1500吨 |
每吨2.20元 |
三轮车 |
每辆 |
60元 |
载货车 |
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60元 |
(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收 |
1501吨至3000吨 |
每吨3.20元 |
三轮车 |
按载重吨位每吨 |
60元 |
营运拖拉机 |
按载重吨位每吨 |
30元 |
3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4.20元 |
摩托车 |
二轮摩托车 |
每辆 |
48元 |
三轮摩托车 |
每辆 |
60元 |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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