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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知识介绍
      发布时间:2008/5/31 15:03:20
  

车船使用税知识介绍

 

(一)   概述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1、  纳税义务人

车船使用税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由使用人缴纳车船使用税。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  纳税地点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由入境口岸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3、  纳税时间

车船使用税按年计缴,纳税人应于每年11日至331日缴纳车船使用税。

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14710月)缴纳车船使用税。为方便纳税人缴税,纳税人可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车船使用税。

 

 

 

(二)   车船使用税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  机动船和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算应纳税客,其计算公司式为: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客

(2)  载货三轮车及载货营运拖拉机按载重吨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客

(3)  除载货车以外的机动车是按辆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客

2.应纳税额的确定。

(1)计税标准的确定。乘人车辆座位的核定,不包括驾驶人员的座位。

乘人与载货两用车(人货车),可按其主要用途核定,依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的税额计缴,如果无法确定主要用途时,可按较高税额计缴。

“牵引车”按规定的载重(客)量全额计缴车船使用税。

“拖轮”按每马力折合净吨位半吨计缴。

车船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运载汽车渡河(海)的机动船,其计税吨位,按发动机的刀力折合净吨位半吨计缴车船使用税。

载货汽车附挂的拖卡,其计税标准,按载货汽车的税额的七折计缴。

2)适用税额的确定。车船使用税的适用税额,依《机动车船税额表》计算。

 

 

(三)   车船使用税的其他计税规定

1.  应税的车船,从核准行驶之日起,按年分月计缴车船使用税,当月满10天的,从当月起缴纳,不满10天的从次月起缴纳。

2.  经公安、航管部门核准部门核准停驶的车船,自核准之日起30天内凭停驶证明向原征收机关申报,已税的车船,按停驶月份予以退税。停税三个月经上的,可退还停驶月份忆纳税款;停驶不足三个月的,不予退税。未纳税的车船,应缴足停驶前的税款。

停驶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恢复行驶时,从恢复行驶之日起,按年分月计缴车船使用税;未依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的,仍按年度计缴。

停驶或恢复行避免当月行驶江10天的,按劳取酬个月计算,不满面天的不计。

3、  增置的车船,拥有人应从公安、航管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机动车船税额表

 

机动车辆

机动船

类别出心裁

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乘人车

汽车

3座位以下每辆

120

 

150吨以下

每吨1.20

按净吨位计征

4-12座位每辆

240

151吨至500

每吨1.60

13-30座位每辆

280

31座位以上每辆

320

501吨至1500

每吨2.20

三轮车

每辆

60

载货车

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

(汽缸工作容积50c2.5匹马力以下(含50c2.5匹马力),减半征收

1501吨至3000

每吨3.20

三轮车

按载重吨位每吨

60

营运拖拉机

按载重吨位每吨

30

3001吨至10000

每吨4.20

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

每辆

48

三轮摩托车

每辆

60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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