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
1.问: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饭香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对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如有特殊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应再减除特殊规定费用。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即扣除费用总额4000元)后的余款、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缴,一般都是由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
2.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从2001年10月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纳个人所得税(我市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2003年为8.4万元);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超过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8.4万元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王某在深一企业工作10年,现被解聘,获一次性补偿收入1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为(假设减除费用为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补偿收入:100000-84000=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10-800)×10%-25] ×10=550 (元)
3.问:一次取得数月资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对于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对于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如果其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扣除费用数额的,可将该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扣除费用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4.问:企业为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款如何计税?
答:企业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I. 企业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A.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B.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II. 企业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1)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A.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B.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成立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A.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B.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A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B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