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二份;
二、 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后超过三十日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开出的“工本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三、 其它资料按所办理的业务类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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